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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食品安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眉山市食品安全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眉山市食品安全学会是由眉山市的食品安全、食品科学、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营养健康、食品教育相关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 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 团结食品安全、食品科学、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营养健康、食品教育和相关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服务于人民的健康事业,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奋力建设成都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眉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眉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眉山市东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营养健康相关专业领域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提高会员和广大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编辑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营养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普及性刊物、书籍和其它宣传材料。利用多种渠道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食用安全科学知识水平;

(三)组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营养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对有关食用安全、营养健康方针政策的研讨,积极组织申请和实施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相关科研项目和科技培训活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广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营养健康科学技术成果,积极为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有相应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评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及标准评审等工作,为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食品安全、食品及食品相关技能技术方面的专家咨询、专家指导等服务;

(五)关心与促进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和营养健康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开展专业继续教育,组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营养健康业务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发现和推荐优秀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营养健康相关领域科技人才,奖励优秀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在培养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积极组织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团结全体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相关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 

合以下要求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医师、主管技师、工程师等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副主任科员以上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食品相关专业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食品相关专业工作 2 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 3 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食品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水平者;

(四)在读大专以上食品相关专业学生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会员;

五)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科研教学、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储运及食品工程设计、互联网+、医疗医药和卫生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学术和继续教育会议培训资料费用等方面原则上享受免费待遇。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

)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届中增补、罢免理事、监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制定本学会的组织工作细则及计划,决定召开全市学术会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七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学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负责审批任免理事会休会期间经秘书长补充提名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名单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八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 、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三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四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二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三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四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十条  本章程经20221216日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